“两率” 应对有形动产租赁“营改增”
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营改增”试点的鼓声越来越紧,而融资租赁业自“营改增”以来所遇到的诸多难题——出租人的税赋加重,资金流、票据流、物流难以一致,售后回租业务一度停摆等等也亟待解决。 “营改增”大幕即将在全国拉开,融资租赁行业该何去何从?对此,融资租赁公司和理论界都极为关注,纷纷献计献策,财税部门也在积极调研了解情况。根据融资租赁的业务特点和租赁公司的实际情况,九游会J9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对融资租赁租金收入所包含的购买有形动产价款和租息,分别适用17%和6%两种增值税税率(简称“两率”)。在众多应对策略中,这一策略被越来越多租赁公司所接受。 营改增 喜忧参半 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的指导思想是完善税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是“营改增”的基本原则之一。据测算全部试点地区的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但是对于融租赁整个行业而言,“营改增”则是喜忧参半。 喜的是“营改增”从根本上解决了增值税与营业税双轨并存造成的融资租赁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不能抵扣的难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租赁研究中心主任史燕平教授认为,融资租赁被统一纳入“现代服务业”的范畴进行管理。较为清晰地明确了租赁业在税收上的行业定位,融资租赁获得相对公平和良好的政策环境。税改将有形动产租赁纳入了增值税管理的链条,使得纳税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在流转税的适用性上保持了一致性,简化了承租人的税务处理,也加大了经营单位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可能性。 忧的是,租赁公司自身税负大幅增加,并且无法实际享受到“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这一过渡性优惠。另外,占融资租赁业务60%以上的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此类业务只能停摆。 “营改增”试点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种种困境已引起了财税部门的重视。2013年2月,时任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赴天津调研“营改增”试点营改增税负增加问题。会上,九游会J9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游会J9”)常务副总裁、首席财务官王蓉介绍,租赁行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企业原来缴纳营业税时,税务部门就是按照差额征收的,即设备购置价款和相应的利息支出都可以进行扣除。“营改增”后,税基基本未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17%,直接提高了12个百分点,附加税费也相应提高,总体税负增加三倍多。二是租赁服务中的售后回租业务,是租赁公司从企业手中购买设备,然后再租赁给企业来获取租金回报。但“营改增”后,租赁公司购买了上游企业的设备,却无法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造成抵扣链条中断,致使企业税负增加。王军表示,“营改增”试点阶段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进一步研究与关注。 据统计,2012年国内9家金融租赁公司实际缴纳营业税6.87亿元,若按增值税模拟测算,缴税金额约为20亿元,增幅近200%.试点之初,考虑到融资租赁业的实际情况,有关部门出台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过渡性政策。但是,财税[2012]86号文明确该“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也就是说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了租赁本金。而以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利差为3%来测算,公司的实际税负约为0.7%,远低于税负超过3%才可即征即退的标准。 九游会J9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汤敏认为:“以不同的分母计算实际税负,差别非常大,若以86号文的口径,即分母为租金全额,租赁公司的实际税负只有0.5%左右,远小于3%,无法达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实际上,“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这一过渡性优惠政策也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两率” 为破解税收难题支招 在当前“营改增”试点环境下,如何解决前述问题呢?九游会J9根据融资租赁的行业特殊性与租赁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建议以“两率”策略来应对。具体来说,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实行17%和6%两个税率。有形动产价款部分,税率为17%;租息部分,税率为6%.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 王蓉指出,税收政策应当兼顾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和税负变化。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在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环节,出租人发挥的是替代银行提供融资的作用,它销售的只是自己的租赁服务,获得的收入只是租息,租赁的本质属性是金融性质。所以,租息收入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既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的特点,也与“营改增”下其他现代服务业的6%的税率保持一致。 6%的税率比营业税下5%的税率要高,这是不是仍然会提高租赁公司的税负?汤敏认为,从名义税率来看,“两率”的名义税率的确仍高于营业税下的税率,但站在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高度和整个价值链的角度来看,6%利息部分可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可以拿来抵扣,整个价值链上的税负是降低的,这符合“营改增”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在购买设备时,已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然后承租人将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在出售这个环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在承租人支付租金(包含本金和利息)给租赁公司时,若要求租赁公司按租金全额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就会导致承租人将设备价款本金部分重复抵扣。 对于“两率”策略,史燕平教师表示,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根据价款和租息划分,按照两种税率征收也是值得采纳的方式之一。财税专家、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原所长曾国祥也赞同这种设计方式,他建议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是否介入有形动产所有权转让的购买交接环节为边界,如不介入该环节,应视为现代服务业,对有形动产价款部分和租息部分实行不同税率;如介入该环节,应视为商贸服务,对有形动产价款实行17%的税率,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这样既有利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小型的、区域性的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能更充分地发挥融资租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出租人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从而造成重复征税与抵扣链条中断。业内某些租赁公司采用了折衷手段,只对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本金部分不开票且不计算销项税。财税专家,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王冬生认为,这种做法没有法规基础,存在着很大的合规风险。他表示,增值税是一个链条,只有在征税的同时,抵扣进项税,才能充分发挥环环相扣的链条机制作用。 九游会J9首席分析师赵小川建议,对有形动产的售后回租服务也实行差别征税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对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开具零税率发票;对租息部分则按6%的税率计征,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可以抵扣。他认为,这样的方式既解决了售后回租中重复征税与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同时在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各环节的票据能够更加完备。 此外,有不少公司提出对融资租赁征税实行金融保险业的简易计征方法,甚至有公司提出融资租赁行业应当退出营改增试点的观点。对此,史燕平认为,将融资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是政策制定部门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关注,也是融资租赁行业一致呼吁要进入增值税链条多年努力的结果,不能因为遇到一时的问题就止步不前。 赵小川的观点是,简易计征的特点就是进项不能抵扣而销项能用于下游企业的抵扣,如果未来银行实行简易计征方式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如贷款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下游企业可以进行抵扣。银行自身进项(居民存款)不需要抵扣,简易计征的方式对于银行而言是可行的。但这种方式显然并不适合租赁行业。此外,3%即征即退政策是国家为了减轻“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租赁公司税负可能有所增加而提出的过渡性政策。但根据融资租赁公司实际税负水平来看,3%这一比例仍然偏高。对于业内关于调整即征即退比例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上也很难实现。赵小川说,租赁环节的租息部分按6%税率上缴,也是综合考虑了原先营业税的税率水平与目前3%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比例偏高两个因素后提出的解决方案。 解决问题 重在交流沟通 虽然融资租赁在“营改增”过程中突显出许多问题,但不可否认如果这些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将有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良性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应给予行业更多的扶持,以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融资租赁业的‘营改增’改革是必要的。希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营改增’为契机,紧扣税收政策与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结合点,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一个更有利于其服务实体经济的税收政策设计和安排,支持融资租赁业发挥功能,更好更积极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王蓉如是认为。 要彻底解决“营改增”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问题,最终需要财税部门政策制定者认识、了解融资租赁行业,倾听行业的声音。同时也需要融资租赁行业统一意见和认识,及时反馈试点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难题和困惑。我国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监管的实际,如何加强行业之间的沟通以及行业与财税部门的沟通,是融资租赁行业面对的难点。 王冬生表示,从财政税收的专业角度而言,两种税率的应对策略将融资租赁应税收入划分为价款和租息两部分,改变了收入的性质,这在以往财政税收领域没有先例。但这种应对策略从理论上而言是可行的。如何让融资租赁业内和财税部门普遍接受则需要多沟通交流。王尤贵也持相同观点,他多次表示,融资租赁行业应该与政策制定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使其了解融资租赁行业的现状和发展。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李思明建议,在试点的过程中,融资租赁企业保持与当地税务局沟通,通过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案例,帮助税务部门理解租赁行业。从而试点过程中寻找有利于行业的解决办法。 我们也应该看到,明确融资租赁行业属性,形成良好的法律配套环境是解决融资租赁“营改增”难题所不可忽略的因素。相关立法机构应保持税制改革的持续性,避免税收政策断层碎片化。解决这一难题仍需各方的共同努力。财税部门等政府机关、各院校专家学者和租赁公司纳税人应积极参与、共同探讨,寻求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稳定发展。